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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0号(农业水利类30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1-09-07 15:51|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作者:种业管理司 |编辑:富农业|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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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0号(农业水利类301号)提案答复的函 

贾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将人工驯养梅花鹿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出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今年以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有关规定要求加快推进《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不断修改完善,5月29日正式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其中,猪等传统畜禽17种,梅花鹿等特种畜禽16种同时向社会公布《目录》公告、新闻通稿、“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及时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日公布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包括33种畜禽的898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包括吉林梅花鹿1个地方品种双阳梅花鹿等7个培育品种。目前,国家林草局正会同我部加快推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进程,拟将梅花鹿人工繁育种群从名录中移除,与《目录》做好衔接。 

  二、关于出台适用全国范围的过渡期政策 

  《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家养梅花鹿等列入目录33种动物,适用《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梅花鹿的野外种群,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家养梅花鹿的养殖环节,养殖场(户)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种畜场还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做好疫病监测、免疫、检疫申报等工作。我部《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动与林草部门做好衔接,确保特种畜禽管理不缺位 

  三、关于规范梅花鹿养殖标准体系 

  生猪、家禽等传统畜禽产业相比,家养梅花鹿等特种畜禽产业化水平还不高。为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进程,部自2010年起开展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含特种畜禽),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主要内容,通过宣传动员、技术指导、创建培训等工作,优中选优考核筛选确定标准化示范场,发挥示范场引领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水平。地方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推动创建梅花鹿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辐射带动梅花鹿养殖标准化水平,我部将依托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加强对梅花鹿养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关于建立完善梅花鹿种群登记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畜牧法》设立了优良种畜登记制度,我部于2006年公布施行《优良种畜登记规则》。已建设的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现有技术和设备可以实现家养梅花鹿从养殖加工到屠宰各环节追溯管理。下一步,我部将研究由有关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家养梅花鹿优良种畜登记,指导养殖场(户)开展个体登记。依托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指导养殖场(户)、加工企业采用适宜的信息采集上传方法,开展鹿产品追溯工作,提升鹿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鹿产业历史悠久,潜力巨大,对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在鹿肉、鹿茸等产品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家养梅花鹿列入《目录》为契机,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政策支持,规范养殖等环节管理,不断提升梅花鹿产业发展水平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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