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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16 09:26|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渔业渔政管理局|编辑:富农业|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精神,加强渔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长江禁捕等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落地,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集中开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下简称渔政船)注册登记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渔政船注册登记情况 

  实行渔政船注册登记是我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所有渔政船须向我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服役的渔政船应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渔政船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重点摸清渔政船数量、使用年限、持证及注册登记情况等;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处置不同情况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对尚未申请注册登记和注册登记证书已到期的,须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部申请注册登记;因船舶报废或船体老化、设施陈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承担渔政执法任务的,应提出后续处置方式后,及时向我部申请注销。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渔政船,不得开展执法活动。 

  二、扎实开展渔政船注册登记审核工作 

  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由我部统一组织,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申请渔政船注册登记或注销时,各渔政船所属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省级业务管理人员统一录入渔政执法船注册管理系统。其中,申请注册需提供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船舶侧面整体近照、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的电子照片或整合后的PDF文档,不再要求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申请注销只需提供渔政船证书注销申请表(见附件2)即可。各省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录入后,导出上报船名册,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我部将根据上报材料逐船进行核准,统一打印证书,并发给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渔政船较多的省份,可分批进行报送。 

  三、积极推进渔政船规范管理及使用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提高认识,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渔政船规范管理及使用。渔政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实行全国统一编号;未经农业农村部允许,不得擅自更改渔政船的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需要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渔政船管理使用档案,不得利用渔政船开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关于渔政船注册登记组织实施相关问题,请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张立波、李文旭,010-59192920、59193085。 

  关于系统使用相关问题及建议,请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联系。联系人:陈海云,010-6869761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执法证书注销申请表 

       3.新版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样式示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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