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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68号(农业水利类3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2-01-10 04:44|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渔业渔政管理局|编辑:富农业|点击:

李龙熙等12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政策(法律)过渡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业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吉林向海大雁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虽然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但在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等方面与野生动物相比有本质的变化。鸿雁等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分,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应继续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管理。关于你们所提吉林向海大雁,该称谓不是规范的物种名称,也不是具体的畜禽品种。经吉林省有关部门调查,向海大雁主要是养殖企业自行使用的宣传名称。如企业依法利用家鹅与鸿雁杂交培育家鹅新品种,可在符合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畜禽新品种审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可作为一个家鹅品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二、关于将蛙类纳入水生动物相关名录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建议将中国林蛙等蛙类列入《目录》或按照水生物种管理的呼声也很高,但《目录》仅适宜列入哺乳纲和鸟纲动物,蛙类等两栖动物不属于畜禽范畴,不宜列入《目录》。对此,我部高度重视,与国家林草局深入沟通协调,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中国林蛙等5种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水生动物进行管理,可依法养殖和利用。 

  三、关于研究制定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指导各地科学、有序、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527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同时要求地方在准确掌握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技术指南》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多部门协调推进,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周密部署实施,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特别强调要做好工作衔接,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养殖户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相结合,尽可能发挥其现有养殖设施的作用,减少损失。 

  四、关于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0161115日,国务院批准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林草局牵头,我部为成员单位。目前,我部正在积极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加快推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相关名录调整,对两栖爬行类物种的管理划分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适时调整《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名录,并进一步指导协调各地有关部门,推动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保东北林蛙等蛙类管理调整交接到位。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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