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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2-11-08 02:3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作者:|编辑:富农业|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山东、河南、四川省畜牧局,福建、山东、广东省海洋水产厅(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业(含畜牧、水产等)系统财务管理能力提升,保证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效落实,2013年,我部组织实施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现将《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申报有关项目任务,于2013年3月20日前以财(计财)字号文件将项目申报书报送我部财务司。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2013年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为促进农业(含畜牧、水产等)系统财务管理能力提升,保证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效落实,2013年,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实施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本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单位为农业系统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三、项目任务

  (一)财务管理培训。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农业系统财务管理培训,提高各级农业系统的政策执行力,严格执行并自觉运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各省级实施单位均可申报此项任务。

  1.实施范围。应做到省级实施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市级(含地、州、盟)主管单位、县级(含区、旗)主管单位全覆盖,包括财务部门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和单位领导。本项目按照市、县数量给予补助,每个省级实施单位不超过50万元。

  2.培训内容。包括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业项目管理,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等。省级实施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培训内容并整理印发相关材料。

  3.计划指标。包括参加培训的单位级次、数量及覆盖面,培训人数及覆盖面,财务部门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单位领导的比例等。

  4.相关要求。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采取自主学习、集中讲授、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二要与调查所属单位及市县主管单位财务人员状况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本系统财务队伍建设。三要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要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示范。选择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部分省份和部属单位开展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示范,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环节相联、上下级贯通。不具备工作基础的单位可不申报此项任务。

  1.实施范围。包括实施单位及所属单位,市级和县级主管单位。不具备条件的所属单位及市县,可不参加应用示范。除特殊情况外,本项目对每个实施单位安排10万元左右。

  2.应用示范内容。主要是将相关工作环节或者内部控制流程嵌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支出范围包括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需求调研,软件和必要硬件设备的购置,咨询及劳务等。

  3.计划指标。包括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覆盖面,系统容量等。

  4.相关要求。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在相关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的基础上,运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二要保证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速度和稳定性、安全性,便于操作使用,保护信息安全。三要保证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兼容,可自动生成相关数据,或者具有便捷的导入和导出功能,减少重复录入。

  (三)财政三农支出调查统计。选择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部分省份开展财政“三农”支出调查统计试点,逐步建立相关数据库,推动形成稳定增长机制。不具备工作基础的省级实施单位可不申报此项任务。

  1.实施范围。包括省级实施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市级和县级主管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不参加调查统计。本项目按照参加调查统计的市、县数量给予补助,每个省级实施单位不超过30万元。

  2.调查统计内容。省、市、县三级分别进行调查统计,包括2011年、2012年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和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用于“三农”支出的资金数量和具体名称,并按照《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排列。

  3.计划指标。包括参加调查统计的单位级次、数量及覆盖面,纳入调查统计的财政支出范围及比例等。

  4.相关要求。省级实施单位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所属单位和市县主管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保证统计资金来源、数量、名称等的准确性。

  四、其他要求

  实施单位应于2013年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并进行自查;2014年1月底前报告项目支出决算和项目执行效果。

  实施单位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

  五、申报程序

  请有关省级实施单位、部属单位按照本指南,结合实际情况,申报有关项目任务,填写项目申报书(格式附后),于2013年3月20日前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农业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一式二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574,59193297

  电子邮箱:fhm010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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