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欢迎访问富农业!

当前位置:富农业 >政策法规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60号建议答复摘要

时间:2021-11-17 11:12|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政策与改革司|编辑:富农业|点击:

  一、关于加强各级政府职能,将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提出,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农业农村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作了专门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地方切实落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制意识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将农村妇女作为“七五”普法的重点关注群体之一,将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列为妇女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司法部通过组织普法讲师团深入农村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在“法律进农村”活动中,积极宣传与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提升农村妇女普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下一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农村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将农村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要点,促进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农村地区落地生根,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引导执法、司法机关在“3·8”妇女节、“12·4”国家宪法日、“三下乡”等节点,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解读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权益的良好氛围。二是丰富农村妇女普法宣传的载体和形式。加大农村“两委”干部、基层妇联干部的法治培训力度,壮大妇女维权队伍。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的传播优势,有效利用中国普法官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广受欢迎的传播途径,广泛开展融知识理念教育、趣味娱乐、参与互动等为一体的妇女普法活动。三是切实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当好村“两委”决策的参谋助手,加快在村(居)中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骨干,引导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发现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违法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预防和减少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加大基层调解力度 

  农业农村部不断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畅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渠道。指导各地在乡村建立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完善仲裁工作机制,积极吸纳妇联组织作为仲裁委员会成员,确保妇女能方便、快捷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培训,提高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化解能力。在仲裁师资骨干人员培训班中,针对“出嫁女”、离婚妇女等涉及妇女土地合法权益保护热点、难点问题设置专题讲解,增强仲裁员维护妇女权益意识和能力。开设公众微信号,宣传法律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专门推送,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三是指导各地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针对较为突出的“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土地承包等问题,指导各地及时受理,依法调解仲裁。据统计,2018年各地受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1.31万件。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关于大力畅通司法救助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审理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等相关案件中,始终坚持对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慎重对待,避免“两头空”和简单的“多数决”方式侵害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一是关于承包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更是将“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一类民事主体规定在“自然人”一章。对于农户内部的个体而言,并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挂钩。农户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内部人员因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必然处于不断流动状态,而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很多情况下妇女权益保护实际上是农户内部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内的成员并非自然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而应是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因此,解决该问题的根源仍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二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认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过程中,曾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进行过深入调研,但考虑到该事项属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应当通过立法方式或立法解释予以明确,故在该解释中没有规定。三是关于案件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并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五、关于从立法上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指导地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2015年至2019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共确定15个省份、89个地市、442个县(市、区)整建制开展试点。各试点单位依照中央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对农村妇女等特殊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具体要求。浙江省要求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依法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在“人口股”中男女享有平等股权;设置“农龄股”或折算农龄贡献时,不应设置男女有别的农龄年限。山东省沂水县坚持成员身份唯一性原则,创设“研判建议、实名票决、沟通反馈、落空追认、多占退出”等五项机制,做到应确尽确,有效避免成员身份“两头空”和“两头占”的现象。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列入重点课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机制、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研究,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奠定基础。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问题调研,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认真研究和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六、关于预留土地补偿费份额,保障权益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可见,土地征收补偿款对应的也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从司法实践看,相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亦主要是农户内部各成员之间利益冲突。当然,也存在对集体所有权的补偿款部分“出嫁女”是否享有的问题。相关问题追根溯源仍是如何确定“出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问题。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更好保障“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 

                                                                   2019814
    猜你喜欢
    相关内容
    热门导读
          网友评论
          聚焦
          编辑推荐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TAG标签 - 商务合作

          Copyright © 2019-2024富农业 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资讯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QQ:737597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