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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60号建议答复摘要

时间:2021-11-17 11:13|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政策与改革司|编辑:富农业|点击:

  一、关于尽快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关于完善法律。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增加和完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制度,为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为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作了专门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推进过程中,我部高度重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面,20152月农业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20173月《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真正做到登记薄和证书上有其名。同时,引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解决妇女在结婚、离异等情形下出现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如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出嫁女”及其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就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成员,无需表决。这种做法有效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界定难题,有力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指导地方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试点地区积极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妇女等特殊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具体要求。浙江省要求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依法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在“人口股”中男女享有平等股权;设置“农龄股”或折算农龄贡献时,不应设置男女有别的农龄年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盘活闲置房地资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开展了探索。我部积极指导试点地区,在分配、使用、流转等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做好承包地管理与改革,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指导地方落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并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政策时,充分考虑和吸收代表的建议。 

  关于民主政治参与。民政部广泛探索依托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加强女性村干部能力建设。指导各地制定或者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配套法规,明确细化优先提名确定妇女候选人、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妇女委员出缺补选等具体要求。联合中央组织部、全国妇联定期召开村和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座谈会,指导各地依法规范选举程序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竞职村委会成员,不断优化村委会干部结构。举办全国“村官大讲堂”,指导各地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培训,帮助村干部提升依法开展自治、促进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水平。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动农村妇女广泛参与村民自治实践活动尤其是参与竞职村委会成员,努力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为契机,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力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从试点情况看,全国完成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及时制定了组织章程,通过章程规定基本建立起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的内部治理结构。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进一步保护好妇女合法权益。 

  民政部积极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指导各地以省(区、市)为单位,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政策性文件,落实好妇女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议事协商的权利。指导各地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保障村民尤其是女性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权利。指导各地拓展议事协商形式,探索通过妇女之家等平台,组织妇女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强社区协商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妇女在社区协商中广泛参与,用自身努力保障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创新“妇联+”法律救济联动机制,强化损害农村妇女权益的救济途径与措施 

  农业农村部不断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畅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渠道。指导各地在乡村建立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完善仲裁工作机制,积极吸纳妇联组织作为仲裁委员会成员,确保妇女能方便、快捷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培训,提高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化解能力。在仲裁师资骨干人员培训班中,针对“出嫁女”、离婚妇女等涉及妇女土地合法权益保护热点、难点问题设置专题讲解,增强仲裁员维护妇女权益意识和能力。开设公众微信号,宣传法律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专门推送,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三是指导各地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针对较为突出的“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土地承包等问题,指导各地及时受理,依法调解仲裁。据统计,2018年各地受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1.31万件。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关于完善村民自治管理监督机制,规范村规民约 

  民政部积极引导妇女广泛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单位印发《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遵循“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列为主要内容,并强调在制订村规民约拟定草案阶段,要“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在审议表决阶段“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民会议审议表决”,确保农村妇女在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过程中得到充分参与。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村民做好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规民约遵守情况的监督,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五、关于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的技能与权利意识 

  农业农村部在推进承包地确权、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等工作中,积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标语等新闻媒介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广泛宣传政策和男女平等的国策,提高农村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在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等工作中,注重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提升农村妇女劳动技能。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依法维护好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 

                                             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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